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共党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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