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科学规范运行,依据《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的决策机构是校友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对校友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章程》中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校友会设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独立检查校友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条 校友会代表学校接受所有社会各界对浙江树人学院的捐赠,小额捐赠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订协议,也可由理事长授权相关负责人代表校友会签订协议;大额捐赠由理事长代表校友会签订协议。
第五条 校友会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由理事长负责管理。5000元以下的开支,可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本校友会的发起人是浙江树人学院,宗旨是服务于浙江树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为保障捐赠人的意愿实现以及资金使用的安全,校友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将相应资金捐赠予浙江树人学院。非定向捐赠的,由浙江树人学院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一支配使用;定向捐赠的由浙江树人学院计划财务处依据捐赠人意愿分配给接受捐赠单位或者团队,接受捐赠单位或者团队负责人须依据《浙江树人学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拟定资金使用详细预算,报校计划财务处、教育校友会备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资金。
基金的捐赠由校友会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并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与浙江树人学院财务处签订捐赠协议。
第七条 校友会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对于校友会的投资行为,首先由理事会委托成立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认证,并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达成初步投资意向。投资委员会由校内外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投资理财、金融服务、投资管理等专家以及相关企业家组成。
(二)对于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投资意向,须提交秘书长、理事长研究,经同意通过方能生效;对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意向,须提交理事会研究,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十、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